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异同

2008-3-21 10:08:00
1、支票的签发,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先有资金关系;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必有资金关系;本票是约定自己付款的证券,无所谓双方的资金关系。
2、支票与汇票同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3、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竞人。因此,超过期限未能提示,或者未能做成拒绝证明,支票、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而汇票的持票人对于一切前手,包括出票人在内,均丧失追索权。
4、支票、本票不得记载预备付款人;而汇票则可以记载。
5、支票的出票人担保支票的付款;汇票的付款人担保付款人承兑和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6、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到期日的记载;汇票、本票因有即期和远期付款之分,故有到期限日的记载。
7、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承兑人,但也可以是参加会款人或保证人;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
8、支票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证的制度;而汇票均有;本票仅有保证及参加付款,而无承兑及参加承兑。
9、支票、本票的背书人只负责追索时的偿还义务;而汇票的背书人则须负担保付款人承兑及付款义务。
10、支票的付款人不得为支票金额的提存;而汇票、本票则可以提存。
11、支票有保证付和划线制度;而汇票(除即期银行汇票外)、本票均无。
12、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明;汇票则有。
13、支票、本票没有复本;汇票则有。
14、关于汇票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支票的有出票、背书、付款、追索权、拒绝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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