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修改

2008-3-18 11:30:00

在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中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又不能接受或无法办到的条款和规定,出口人要尽快地通知开证人作必要的修改,这项工作称为改证。
一、 信用证候改的基本要求
出口企业对信用证进行全面审核后,如发现问题,凡属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安全收汇的内容,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出口企业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二、 信用证修改时应注意的问题
出口人在审证时如对信用证条款有异议,必须通过改证加以解决,才能确保货物的按时装运和安全收汇,做好改证工作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对于审证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如必须修改的内容,出口人应告知开证申请人提请开证行进行修改。
(2) 一份信用证中有几处修改内容,应集中一起一次通过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通知开证申请人。
(3) 按有关惯例,对同一修改通知书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此,如修改中仍有不符,或部分不符也要全部退回重新修改。因开证行一经发出修改,就要受该修改书的约束,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4) 修改书再经原通知书行传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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