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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出口货物托运单证(二)

2007-2-26 20:04:00
第二章 出口货物托运单证(二)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
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轮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Liner Schedule),在特定航线的各挂靠港口之间,有既定操作规则为非特定的广大货主提供规范的、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Transport Service),并按运价表(Tariff)或协议运价(Service Contract)来计收运费(Freight)的一种营运方式。
海运托运单
我国在1990年开始进行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虽然早已结束,但其中的三大单证原理一直延用至今,即出口时使用的“场站收据”,进口时使用的“交货记录”和进出口时都要使用的“设备交接单”。
海运托运单通常是货运代理人填写,出口商不用填写。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存在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照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多式联运单据应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字、盖章。
关于信用证条款
根据多式联运的需要,一般信用证与多式联运有关的条款为:
①单据名称上,银行议付接受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B/L),不再使用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而使用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这种联运单据。
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信用证上有指装集装箱条款,因为一般多式联运采用集装箱运输。
③银行转单方式改为联运经营人直接寄收货人,使收货人早取得装船单据,加快提货速度。
海运提单的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UCP500》对海运提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23、31、32、33条和40条中。
1.提单的确认(Confirm)
提单确认的内容,包括缮制提单内容的确认、提单签发人、签发日期、签发地点、签发份数的确认。在信用证项下,提单确认的内容,应严格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2.提单的背书(Endorse)
提单是“物权凭证”,不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或指示提单,在凭提单换取提货单时,收货人都应该在提单上记载提货意思的表示,通常是由收货人在提单背面盖章、签字。
关于提单的转让,规定为: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此单提货时的盖章、签字仅仅是记载提货的表示;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才可以转让,此单提货时的盖章、签字才是真正意义上提单的背书。
3.提单的更正(Amendment)
托运人要求更正时,必须出示书面的正式更改申请书并保证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收货人还未提货的前提下,一般船公司应予以满足。
4.简式提单 (Short form B/L)
简式提单通常可以接受,但前提是在提单的正面列出以下类似文字:“各项条款及例外条款以本公司正规的全式提单内所印的条款为准”。
5.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 (Freight prepaid and freight collect)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已付”,提单上“运费可预付(Freight prepayable)”或 “运费将预付(Freight to be prepaid)”将不能视为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
6.免责条款 (Disclaimer clause)
银行可以接受提单表面上注有:“托运人装载并点数(Shipper‘s load and count)” 或“内容据托运人报称(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等类似语句的提单。
7.货装甲板 (On deck)
提单显示“货物已装或将装甲板(The goods are/will be on deck)”是不允许的。但显示“货物可以装甲板(The goods may be on deck)”是可以接受的。
8.租船和以帆为动力(Chartered party and propelled by sail)
如果提单上有诸如此类的语句:“Subject to chartered party”或 “Vessel is carried by sail”,这类提单不能接受。
9.副本提单 (Copy B/L)
应与正本提单的内容完全一致
10.分批装运 (Partial shipment)
提单表面注明货物使用同一运输方式装运和同一航次,即使每套提单注明的装运日期及或装货港不同,只要目的地相同,不能视为分批装运。如果这样,应将最后那张提单的装船日期作为装运日期。
11.附页 (Attachment)
如果提单超过了一页,则每一页上均需含有系×××号提单的附件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说明或类似措辞。从理论上讲,这时签发人只要签署第一页即可,但为了保险起见,最好每页都被签署。
12.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但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早于该批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以符合信用证装运期的规定。这种倒填日期签发的提单成为倒签提单。
承运人倒签提单虽然是在托运人的正式请求下进行,但是也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13.过期提单(Stale Bill of Lading)
过期提单是指出口商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过了银行规定的结汇期限而未议付,形成过期提单,习惯上也称为滞期提单。
按照《UCP 500》规定,凡超过装运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即为过期提单,但如信用证效期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早于此限期,则以效期或规定的交单期为最后期限。
过期提单,一般银行不予以接受。但过期提单并不是无效提单,提单持有人仍然可凭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14.预借提单(Advanced Bill of Lading)
由于信用证装运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都已到期而货物因故尚未装船,或已开始装船尚未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交单结汇往往向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提出预先签发已装船提单,这种行为称为预借,借得的提单称为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必然又是倒签提单,承运人承担的风险更大。按照许多国家的规定,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将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免责的权利。
航空总运单和分运单
在集中托运方式中,航空公司收运后签发给集中托运商的就是总运单(Master AWB airway bill)总运单上记载的货物发货人和收货人分别为集中托运商和分拨代理商。
集中托运商在取得航空公司签发的总运单后,签发自己的运单,这份运单称分运单(House AWB)。分运单上记载的货物发货人和收货人才分别是真正的发货人和收货人。
必须指出:航空分运单的制作依据是每个托运人的托运单,该分运单一般银行可以接受而作为装运文件来结算货款,该运单的份数和格式与总运单基本一致。
多式联运提单正面内容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1.多式联运至少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连续运输,如海空联运、海铁联运等。因此,有时候在船名、装货港、卸货港前印有“Intended”(预计)字样,意为“预期船名”、“预期装运港”、“预期卸货港”。这种提单作为海运提单使用时,一般装船批注内加上实际船名,并加注“ON BOARD” 和 ON BOARD “日期”。

2.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是从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为止。因此,多式联运单据正面表述的货物业经收妥或接管的字样,并有接受的地点(Place of Receipt)即托运人在内陆的发运地。还有实际内陆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
3.如果多式联运中有海运段,则在多式联运提单中一般也有装货港(Port of Lading)、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和船名(Vessel),但不同与海运提单三者都填制的“港-港”运输方式,往往在多式联运提单中这三者是不完整填写的。如:“海-空”联运,有装运海港,但没有卸货海港等。
租船提单
租船运输是一种无固定船期、航线的不定期船运输,根据船东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租船合同来实施运输。而由船方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就是租船提单。
这类提单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文件,它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是否代表物权凭证完全取决于租船合同所订立的内容。租船提单只有在信用证允许使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公路货物运输收据(Road Way Bill)
公路运输单据是由铁路承运人、汽车承运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的一种证明公路运输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并承运,以及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
因此,它是一份运输合同,运单一经签发就表示托运人和承运人间运输合同成立。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和交货凭证。一般陆上货物运输单据有铁路运输单据和公路运输单据二种,其中公路运单在我国香港和深圳两地,俗称司机纸。
快递运输单据及邮包收据
航空快递的运输单据(POD:Proof of Delivery)是一种其他运输方式所没有的特殊单据。交付凭证一般有四联,即发货人联、随货同行联、财务结算联和收货人签收联。POD 相当于航空货运中的分运单,但它有收货人签收联而不同于分运单。其作用比普通空运分运单的作用要多。
邮包收据(Courier Receipt)是由邮局在收受对外寄发的包裹、样品、单据等物品后盖邮戳后交给邮寄人的收据凭证。它是一种最简单的买卖双方对物品的交货和收货凭据。
其他常用的装运单据
(一)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电子提单是为适用 EDI 需要而设计的非书面化提单,每个环节包括签发、通知、放货都是以电子报文和回执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Bill of Lading)
1.含义
在货物装船完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签发了提单或已经交给了托运人或还没有交给托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收回正本提单,而以电传、传真、电子文件、电传、电报的形式通知其在卸货港代理将货交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指定收货人。这种操作方式称为“电放”,这种方式项下的提单称为“电放提单”。
2.目前电放提单的适用性
(1)对于不记名提单或收货人名称地址不详细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般不接受电放。
(2对于运费未结清的提单,一般承运人也不接受电放。
(3)如果提单份数不齐全,承运人也不接受电放
(三)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 Bill of Lading)
NVOCC是“Non Vessel Opearating Common Carrier”的英文缩写,意为无船承运人。NVOCC一方面向货主揽货,另一方面向船公司订舱位或包舱位。一般由承运人签发提单给无船承运人,然后它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给他的客户,前者的提单习惯上称为“海运提单”、“船公司提单”、“大提单”或“总提单”(Master Bill of Lading);后者由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习惯上称为“货代提单”、“小提单”或“分提单”(House Bill of Lading)。
在银行信用证实务中,NVOCC提单按照《UCP 500》第三十条运输行运输单据同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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