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写所遇到的这个事情之前, 先简单的介绍下本人的大概情况: 上学时的专业是国际贸易, 毕业后在一家省级专业进出口公司工作了7年,一直在做业务, 后来自己出来单独做, 总共算起来也大概有将近10年的时间了, 经验谈不上很丰富,但起码的发现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还是有的. 但是, 去年的一次做L/C的惨痛教训, 让我彻底的明白了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常常认为的很确保的事情实际上存在的风险很大. 这里我将我碰到的这次教训讲述出来,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得到一点借鉴, 对于以后的业务上的风险的规避能够有所启发:我公司是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 在2006年5月的时候, 同韩国的一家公司达成了LCD MONITOR(液晶显示器)的买卖协议, 合同金额将近60万美金, L/C AT SIGHT 付款, 当时我们找到国内一家很有实力的LCD MONITOR的工厂来供货(在此处隐去此工厂的名称, 希望谅解), 因为金额很大,当时经过跟工厂协商, 用转让L/C付款. 我们收到韩国L/C后, 转开给工厂(需要指出的是, 开证行为韩国INDUSTRIAL BANK, 我们的开户行及L/C的转开行为STANDARD BANK-渣打银行, 工厂的银行为HSBC-汇丰银行). 按照事先约定的条款,(L/C 的条款非常简单, 干净,没有任何软条款, ), , 我们收到了韩国银行开出的L/C, 并通过渣打转开给了第二收益人--我们的供货工厂. 工厂在生产完毕,并装船起运(贸易条款为C&F) 后, 按照L/C的条款交单议付, 我们银行在收到第二收益人的单据后, 付上我们的单据后提交开证行议付; 按照操作流程来说, 没有丝毫的问题. 可是在货物装船出运后,市场价格急剧下跌, 货物到韩国目的港后, 市场价格已经波动很大. 在这个时候, 我们银行收到对方银行的拒付通知, 对方银行共提出了6条不符点, 拒绝对此L/C项下的单据进行支付. 通过跟渣打商讨, 渣打明确告知, 对方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是非常牵强的,并已经发电传到开证行进行驳斥. 此后, 开证行一直没有回复. 在此同时, 我们积极的跟韩国客户进行协商, 希望他们到银行付款赎单, 但是因为市场价格变动太大, 客人最终决定拒绝付款, 拒付理由为: 我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L/C的规定. 实际情况是如果他们当时付款,那么他们将面临非常大的损失(市场价格和当时的出货物价格的差距已经在6万美金左右). 但是我们是不可能要求我们供货工厂去降价的, 我们自己也没有这么大的降价空间; 再和客户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寄希望于L/C,希望能得到保障, 在渣打行连续发了几次电传敦促对方银行答复后, 对方银行又发来电传, 坚决认为L/C项下的单据存在2个不符点(由以前的6个变为2个, 而这2个是第一次拒付通知中已经提到过, 并且渣打行已经驳斥过的). 根据同一个L/C 500条, 渣打银行和对方银行对同一个事情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 随后经过和渣打行协商, 渣打发了措辞较为严厉的电传给开证行, 但是依然没有结果. 此时, 货物在韩国港口已经堆放了将近2个月, 产生了大量的港口滞纳金. 在此情况下, 通过和供货工厂协商(此是的市场价格开始回升, 这是我们非常幸运的一点), 工厂通过银行要求将单据寄回, 将货物拉回. 此事情的最终解决方案如下: 客户支付韩国的港口滞纳金, 我们支付货物拉回的运费以及工厂重新返工的费用. 此业务我们的损失共计4万美金之多. 当然这笔业务我们犯了对市场行情把握不够严谨的错误, 最终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 在这里将此事写出来的目的不是为了这点损失, 也不是想去谴责哪个, 只是想告诉大家, 即使是我们认为很安全的L/C 结汇, 会因为国别的差异, 对国际惯例的理解不同, 从而对L/C项下单据的处理会产生分歧, 尤其是在金额较大的情况下. 同时, 作为此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收益人, 以切身感受需要指出的是转让L/C对第二收益人没有任何保障, 如果第一收益人和开证人串通的话, 那么第二收益人就非常危险. 所以, 建议大家在处理金额较大的定单时, 对于开证行的资信一定要有要求, 最好是再由同样资信很好的银行加以保兑. 可能有朋友会想到以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我们只能去起诉开证行, 先不轮最终结果如何, 试想, 以一个普通的公司去起诉一家银行,那要投入的精力, 财力, 时间是非常庞大的.以上纯属个人在做业务的过程中碰到的一些具体情况和经验教训, 希望对大家在如何规避业务风险上能有所帮助. 恭祝大家在新的一年生意兴隆, 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