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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 中文翻译 薛晶律师翻译 未完

2007-1-15 17:00: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薛晶律师翻译版本

[第一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信用证文本中标明依据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明确地进行了修改或做出排除,本惯例对所有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 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 意指依据其申请开出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日 意指银行在依据本惯例行事的营业地正常营业的一个工作日。

受益人 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提示 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银行惯例相一致的提示。

保兑 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 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 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是不可撤销的并因此而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 意指: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并于到期日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 意指应申请人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 意指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偿付之日或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下的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指定银行 意指有权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对于任何银行均可办理的信用证,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提示 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的提交行为,或以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提示人 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方。


第三条 释义

就本惯例而言:

在适用本惯例时,词汇的单复数意思相同。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注明。

  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手签,也可用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或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处理。

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单据、证明单据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使用 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等用语来描述单据的出单人的身份时,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出单人可以出具这样的单据 。

除单据中要求使用,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于或约于"或类似表述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约定某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包括在内。

词语"×月×日止(to)"、"至(till)×月×日"、"直至(until)×月×日" 、"从(from)×月×日" 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between)” 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而词语“X月X日之前”及“X月X日之后”(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词语“从X月X日”以及“X月X日之后”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

术语"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以上部分为1月13日晚翻译..........

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
a. 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b. 开证行对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做法应予劝阻。

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六条 可用性、有效期限及提示地点
a. 信用证中必须规定可以使用该信用证的银行,或者规定是否任何银行均可使用。对于“指定银行”可以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同样也可以使用。
b. 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可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
c.不得开立以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d. i 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所规定的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视为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ii. 可以使用信用证的银行的所在地是“单据提示地”。对任何银行均可使用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示地”是任何银行的所在地。单据提示地不同于开证行所在地,是开证行所在地之外的地点。
e. 除29条(a)项所作规定之外,由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必须在到期日当日或在此之前提交。

第七条 开证行的承诺
a若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这些单据构成相符提示,如该信用证有下述情形,开证行必须予以兑付:
i. 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者承兑;
ii. 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予付款;
iii. 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承担其延期付款之承诺,或者虽已承担延期付款之承诺但到期未予付款;
iv. 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而该被指定银行未予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虽已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但到期未予付款;
v. 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而该指定银行未予议付。

b. 自信用证开立之时,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其兑付责任的约束。

c. 开证行向对相符提示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的指定银行承担偿付责任。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前已经予以预付或者购买, 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提示的金额皆于到期日偿付。开证行对指定银行进行偿付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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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匿名网友 -2007-3-2 7:40:29
请问:哪里能够买到翻译版本?
jillxue -2007-3-4 19:34:41
[quote][i]以下引用 [b]匿名网友[/b] 在2007-3-2 7:40:29的发言[/i]:请问:哪里能够买到翻译版本?[/quote] 答复:目前还没有600号的官方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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